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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办法
作者:  摄影:  部门审核:  编辑:  时间 : 2022-07-06 11:45:23  点击量:0

国务院令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,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,确保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第445号)、公安部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87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(见附件1):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

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,管理不到位,责任不落实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;

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条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,贯彻落实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、“谁使用,谁管理”的安全工作责任制,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,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,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,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。贯彻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。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,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,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,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、被盗,要及时向学校报告,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、科研等单位应根据种类和性能,配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。

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,严格遵守入出库管理制度,单独建账管理,明确管理责任,防止被盗、丢失、误领、误用,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符合有关安全规定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。

第六条 各单位每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,使用人都要将使用情况单独详细记录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上,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,不得以转让,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,对于少量的实验剩余试剂,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,对现有易制毒化学品,责任人要定期检查,防止被盗等事故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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